推展國際物流業務設有門檻障礙之我見

江清榮-台北關稅局保稅組(昭安國際物流中心稽核關員)

物流業務之營運型態及經營目標決定經營規模,目前政府規劃之海關監管國際物流中心是為配合亞太營運中心政策之一環,為配合國際化及爭取亞太轉運中心之競爭力,國際物流中心必須達到電腦軟體、資訊管理及進儲配銷服務之國際化水平;如果只是為了國內配銷之進儲轉送,則以成立保稅倉庫經營即可。

目前政府為配合深度國際化之貿易型態,已設置各種功能之保稅制度,如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發貨中心、國際物流中心及即將成立之自由貿易港區,業者應審慎評估經營之目標及策略後再行選擇適當之保稅型態加入營運。

背景說明:

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91.08.18)

行政院已在上(七)月十九日通過外商來台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惟據台灣本地物流業者看法,這項優惠減稅措施成效尚不可知,但海關所設營運障礙不排除,我國推展國際物流業務仍不樂觀。業者所稱營運障礙包括了設立物流中心、貨品項目及逐筆申報通關程序。

業者認為,目前台灣已非廠商生產基地與銷售基地,投入三億資金成立物流中心回收不易,政府雖已將門檻降為二億,但截至目前在海關註冊的業者只有四家(台糖、昭安、世聯、東源),依海關現行規定,似乎只有三C產品可以做,加上逐筆申報通關作業,只會造成業者費用增加與不便,因此有些業者寧願以保稅倉庫型態從事物流業務,也不願砸下大筆資金自找麻煩。

依據政院日前通過的「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適用要件規定如下:

一、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外為合法登記之公司組織。

二、該國際物流配銷中心貨物配銷之對象非屬自然人。

三、儲存於該國際物流配銷中心或於該中心從事簡易加工之貨物,於適用免稅年度發貨之貨物銷售總價達新臺幣二億元;其中出口之貨物銷售總價達新臺幣一億元,或達當年度發貨物銷售總價百分之十。設立未達一年者,按月平均銷售總價按比例換算之。

四、儲存於該國際物流配銷中心或於該中心從事簡易加工之貨物,為該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並由該外國營利事業與中華民國國內客戶直接簽訂契約銷售,或僅透過經紀人、一般佣金代理商或其他具有獨立身分之代理人,以其通常之營業方式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營業。

據經濟部初步調查,該辦法實施後,預計將有國際物流配銷廠商約十餘家能夠透過租稅上減免,增加其在台灣設立配銷中心意願,而我國廠商亦能夠藉此獲得運籌速度之提昇,提高其競爭優勢。

行政院指出,目前外商將物流配銷中心設立於台灣。財政部係以千分之三的稅率「同業利潤標準(百分之十)×利潤貢獻度(百分之十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十五),」課徵該外商所設物流配銷中心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該外商如將物流配銷中心設於他國、並將貨物運送至我國,反而不須負擔上述賦稅成本。鑑於上述租稅負擔差距,已影響外商來台設立物流配銷中心之意願,並與政府推動全球運籌計畫之精神背道而馳,經濟部遂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擬具該辦法。

行政院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自行或委託國內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從事儲存、簡易加工,並交付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貨物予國內客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